申请人:安秩集团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60779号“EDGE ENABLING A SECURE FU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02849号“EDGE IFC及图”商标、第21294503号“必领能源 EDGE ENERGY”商标、第52444346号“BOXI EDGE及图”商标、第32659714号“EDGE INTERACTION INTELLIGENCE J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已联系引证商标一、三、四所有人商谈共存事宜。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有人相关资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所有人签订的共存协议相关资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