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传导
委托代理人:广州互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30996号“马六甲商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87085号“马六甲网 MALACCA WEBS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相关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