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青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71754号“吉大小天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吉大”作为申请商标的一部分并非独立展现的,不会使消费者将其与吉林大学相联系,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未造成消费者误认。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吉大”,使用于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且该类证据并非构成上述条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考量因素。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