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味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毅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24831号“中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结合自身商品特点所独创,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和鲜明的寓意,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在同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显著性和识别性明显增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信息;使用证据材料;销售票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中晌”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茶等商品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