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宣伟光汇通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74024号“武仙古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948967号“百欣源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80601号“岩绅及图”商标、第27300272号“秋浦仙境及图”商标、第15381341号“三盟系统 SANMENG SYSTEM及图”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