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九麟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睿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36508号“超级宝贝SUPER BA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90150号“天赋小超人SUPER BABY及图”商标、第23075475号“超级宝贝”商标、第7418189号“超级小豆丁SUPER BABY CHILD-PARENT EDUCATION CENTER及图”商标、第31957723号“超脑宝贝”商标、第11366950号“合生元超级Q宝”商标、第11366926号“合生元超级Q宝”商标、第12758144号“合生元 超级Q宝IQEQPQ BIOSTIM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咖啡馆、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