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云集信记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宝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5906306号“云集信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86851号“云集昌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与申请人企业之间建立起了独特与唯一的联系。申请人“云集信”商标在第35类上已经初审公告。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云集信记”与引证商标“云集昌记”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审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