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酒香网云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94648号“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417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487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5245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426571号“秦郡老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