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777386号“科乐福 COLOURFU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科乐福 COLOURFUL及图 66777386

阅读:67044 2023-06-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科乐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77386号“科乐福 COLOURFU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11160号“科乐福”商标、第32719242号“COLOR…

  申请人:佛山科乐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77386号“科乐福 COLOURFU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11160号“科乐福”商标、第32719242号“COLORFUN ANGEL及图”商标、第26552315号“COLORFUL及图”商标、第7477362号“COLORFUL及图”商标、第63689676号“COLOURFUL LIFE”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组成要素、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含义、呼叫、相关公众一般识别能力、商标整体外观上差距显著,不会引起公众误认或者认为与各引证商标有联系。二、经查,本案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利障碍消失,引证商标五的商标专用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三、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足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人的商品来源与各引证商标注册人有特定的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部分撤销,该商标现有效商品为砂管纸,撤销公告见第1823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故引证商标五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均为“科乐福”,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字母组合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较为近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版印刷工艺品一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平版印刷工艺品外的砂管纸、印刷出版物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砂管纸、海报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其余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除平版印刷工艺品外的砂管纸、印刷出版物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平版印刷工艺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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