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诚晋和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酉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34738号“喜荷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117956号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246548号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呼叫完全相同,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