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十八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26653号“优贝士 食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绘图方式、整体含义和视觉效果上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其在图形部分比较近似,但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整体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一般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