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嘉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90452号“御膳汤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19366号“御膳良品”商标、第20852048号“御膳名品”商标、第25900721号“御膳杂粮”商标、第27296556号“御膳黑食”商标、第30056479号“御膳糖饼”商标、第15751424号“御膳谷缘 御膳”商标、第40529868号“御膳叉骨”商标、第28429707号“新御膳 NEW 1916”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店铺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米粉、饺子调味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