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会正好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45098号“正好食品 ZHENG HAO FOOD 1982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83239号“新正好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9565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239934号“铜井两泉 TONGJINGLIANGQ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089803号“百乐鸭 DU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正好食品”与引证商标的构成文字“新正好 ”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产用食品的加工;食品加工;制造罐头食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面粉加工;食物冷冻;饲料加工”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正好食品 ZHENG HAO FOOD 1982”及图形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