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雷霆速达医疗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23912号“雷霆速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922345号“擂霆 LEIT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82384号“雷霆游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939822号“雷霆卡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5534206号“雷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9071701号“雷霆游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5644474号“雷霆羊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六商标权已失效。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六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三、四、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雷霆速达”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识别部分“擂霆”、引证商标二的文字识别部分“雷霆游戏”、引证商标五的文字识别部分“雷霆游戏”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广告;饭店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