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46590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指定颜色的卡通猴子图案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406065号图形商标在所指事物、整体视觉效果等尚可区分,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