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轻松云物联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05023号“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74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上述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卌”构成,并非常见汉字,并不为普通消费者所知晓,加之与引证商标书写方式、视觉效果等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难以有效区分,增加了识别成本,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并不相同,且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