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永淑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58506号“XMA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545716号“XM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通知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取得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