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运通长跨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正烨商业运营管理(云南)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890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95764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尚可区分,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