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和玺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87863号“佰福家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07995号“百家居 BAIJIAJU及图”商标、第3330696号“百家居 BAI JIA JU及图”商标、第5565282号“百家居 BAIJIAJU及图”商标、第3011914号“百福 BAI FU”商标、第7285721号“百福 BAI FU”商标、第38891834号“百福 BAI FU”商标、第40277641号“金佰福”商标、第57585221号“银百福”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文字构成、字形、呼叫等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