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禾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廊坊市众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09776号“豫见家文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13924号“豫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41881号“豫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材料、在先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在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电子桌面排版;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书籍出版服务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电子桌面排版;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书籍出版服务上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且未形成足以区分的新含义,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外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