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秦味干妈QINWEIGANMA及图 40711375

阅读:95641 2021-06-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良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邦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良辰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9期《商标公告》第40711375号“秦味干妈QINWEIGANM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

  异议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良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邦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良辰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9期《商标公告》第40711375号“秦味干妈QINWEIGANM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秦味干妈QINWEIGANMA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672215号、第19977212号、第19977212A号“老干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寻找赞助”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区别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豆豉;辣椒酱(调味);炸辣椒油”等商品上的“老干妈”“陶华碧老干妈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豆豉;辣椒酱(调味);炸辣椒油”等商品功能、服务方式差异明显,双方商标亦有较大差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711375号“秦味干妈QINWEIGANM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秦味干妈QINWEIGANMA及图 4071137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5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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