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创达云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11901号“优梦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61614号“优奈梦思 YOUNAIMENGS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06567号“优思梦丨USS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975028号“优梦思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73148号“优奈梦思 YOUNAIMENGS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丧失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已丧失专用权且至本案审理时止已满一年,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头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枕头外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枕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