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体青苗体育文化(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474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人对其享有著作权,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44007号图形商标、第66116136号图形商标、第7609365号图形商标、第1382823号图形商标、第2675526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不应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未取得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图形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 、四、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 、四、五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 、四、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