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08697号“红烛小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69357号“红烛装饰HONGZHUZHUANGSHI及图”商标、第43744049号“红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生物学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生物学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