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685161号“YAK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YAKI及图 68685161

阅读:147740 2023-09-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义乌市金民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85161号“YAK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27923号“AKI”商标、第64509415号“A…

  申请人:义乌市金民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85161号“YAK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27923号“AKI”商标、第64509415号“AKI及图”商标、第85679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钥匙、金属锁(非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认读字母组合“AKI”,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轮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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