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库博光学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06924号“DigitalBoo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DigitalBoost”已在美国成功获得初审,可见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和识别性。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释义、第97599472号DigitalBoost”商标注册信息及中文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DigitalBoost”不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