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金才
委托代理人:云南号外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11517号“大美丙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及知名度。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申请商标的延伸申请。申请商标使用在茶、蜂蜜等商品上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865204668号商标号注册证、产品包装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勐库冰岛”(当地人称“丙岛”)是临沧市双江县著名的古代产茶村,以盛产冰岛大叶种茶而闻名。申请商标包含“丙岛”,使用在茶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