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微笑美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和协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69730号“LIGHTS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LIGHTSAN”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72970号“光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其在构成元素、含义、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尚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假牙套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