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镇江市恒庆酱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小青蛙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31775号“司厨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62721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茶;糖;糕点;饺子;谷类制品;面条”商品上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