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楠楠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14435号“榴恋 LIU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573006号商标、第61645826号商标、第15421026号商标、第22761720号商标、第30695940号商标、第46500718号商标、第54999739号商标、第417198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水果”复审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