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485237号“DAKIN MINING TECHNOLOG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DAKIN MINING TECHNOLOGY 53485237

阅读:29437 2023-12-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大金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州大金矿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9日对第53485237号“DAKIN MINING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

  申请人:大金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州大金矿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9日对第53485237号“DAKIN MINING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过多年的经营发展,申请人的“大金”以及“DAIKIN及图”商标已经为世界范围内的消费者所熟悉和认可,成为世界性的著名企业和知名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9207号“DAIKIN”商标、第162248号“DAIKIN”商标、第333793号“DAIKIN及图”商标、第7704300号“DAIKIN及图”商标、第16436767号“DAIKIN及图”商标、第22893418号“大金”商标、第6338537号“大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第609801号“DAIKIN及图”商标、第1137640号“大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九)在“空调设备”上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抄袭,其注册易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申请并非以实际使用为目的,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恶意提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及相关许可备案情况;申请人相关介绍;荣誉情况;广告宣传材料;媒体相关报道;产品销售情况;财务审计报告;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及其官方网站相关页面;在先案例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审查已核准注册。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是通过合法手段、正常程序取得,不具有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及请求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7类“压滤机”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2年11月28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九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水压阀;水力机;涡轮机机油清洗机;农业机械;压滤机;钻机;泵(机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八、九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工业及家庭用空调设备;空调设备和装置”等商品上,其中引证商标六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DAlKlN”与“大金”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商标已得到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由于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此外,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获得充分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本文《关于第53485237号“DAKIN MINING TECHNOLOG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DAKIN MINING TECHNOLOGY 5348523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540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