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愉家实验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友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3日对第59208888号“变异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对“Mutant Ape(中文:变异猿)”、“Muant Ape Yacht Club”(中文:变异猿游艇俱乐部)、“Bored Ape”、“Bored Ape Yant Club”享有在先权利/权益。申请人的商品名称、作品名称、角色名称“Bored Ape”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在先权利/权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知名作品名称、知名作品角色名称)。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0873336、60888924号“Mutant Ape Yacht Club”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申请人的“Mutant Aep(变异猿)”商标在数字作品、区块链认证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其他诸多类别申请注册了“变异猿”商标,以及与申请人另一系列作品名称、商标“Bored Ape”(无聊猿)完全相同或含义相同的商标。被申请人伙同其关联公司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其中包含多件与他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同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4、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艺术品及周边商品和服务上在先使用的“Mutant Ape(变异猿)”、“Mutant Ape Yacht Club”(变异猿游艇俱乐部)商标高度近似,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摹仿和抄袭。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5、被申请人已知申请人商标的存在,而故意抢注申请人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6、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页面、历史网页、社交媒体账号截图;
2、申请人及其产品的介绍;
3、申请人产品的行业排名;
4、关于“Bored Ape”和“无聊猿”的搜索结果;
5、申请人数字作品销售额信息;
6、申请人OpenSea账号及产品销售详情;
7、申请人作品拍卖信息;
8、申请人媒体报道、广告宣传等商标使用证据;
9、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10、用于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的证据;
1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12、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厦门友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22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牛仔裤、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时间晚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指定使用在第16类“图画、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已被驳回注册申请。
3、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时间晚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提供商业信息、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4、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8日至2022年1月4日在第9类、第25类、第28类、第35类、第36类、第38类、第41类等诸多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近一百四十件商标,各商标名称差异较大,其中包括多件仅由三个字母组合的无含义商标,并包括多件摹仿他人较强显著性的标识或热门词汇的商标,如“SPZ”、“BORED APE”、“无聊猿”、“变异猿”、“mimetaverse”、“wemetaverse”、“mymetaverse”、“mymeta”、“METAAPARTMENT”、“FINEMETA”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一、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对争议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调整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对争议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调整的权利障碍。
二、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应以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他人在先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为条件。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5类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变异猿”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的恶意抢注之情形。
三、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具有该条款所指“代理代表关系,或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理由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在先知名商品名称、作品名称、作品角色名称权,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Mutant APE”标识作为商品名称、作品名称、作品名称角色名称在中国大陆境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合法权益。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等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本案,据我局查明的事实4,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8日至2022年1月4日在第9类、第25类、第28类、第35类、第36类、第38类、第41类等诸多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近一百四十件商标,各商标名称差异较大,其中包括多件仅由三个字母组合的无含义商标,并包括多件摹仿他人较强显著性的标识或热门词汇的商标,如“SPZ”、“BORED APE”、“无聊猿”、“变异猿”、“mimetaverse”、“wemetaverse”、“mymetaverse”、“mymeta”、“METAAPARTMENT”、“FINEMETA”等商标,被申请人亦未能对其商标设计来源进行解释,也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六、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七、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