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博(香港)贸易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金男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1日对第613209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89239号图形商标、第61013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2、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若被宣告无效,将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利影响。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1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体操服;鞋(脚上的穿着物);运动鞋;帽;袜;围巾;背带;手套(服装)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足球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舞衣;鞋;婚纱等商品上,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图要素、视觉效果尚有区别,不构成近似标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