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硕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86904号“Simparic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52017号“Simparica”商标,第51460658号图形商标,第67656848号“安域生物 ANYU BIOLGY及图”商标,第4476762号“SUNLIT及图”商标,第51439255号“ATTEC及图”商标,第67524868号图形商标,第12101531、12101582、12101458号“嘉憬 JARGEON及图”商标,第12003280、12007760号图形商标,第5732461号“谊嘉宝yijiaba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引证商标间已共存,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4、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三、六权利状态亦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案件中已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引证商标六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八、九、十二显著认读文字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消毒剂、杀寄生虫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十、十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两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除上述两项商品之外的宠物尿布、杀寄生虫制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十、十一核定使用的宠物尿布、医用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二、十、十一为纯图形商标,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十、十一表现形式、设计方式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十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十、十一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仍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但鉴于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已与引证商标二、十、十一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引证商标六驳回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影响,我局对其不再等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的权利冲突亦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消毒剂、杀寄生虫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