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龚伟
申请人因第34046174号“腾讯英语君”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8096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09月29日至2022年09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领先的互联网增值服务提供商之一,申请人及旗下众多品牌均具有极高知名度。“腾讯英语君”是申请人2018年推出的英语辅导教育应用软件,在移动端和电脑端均可下载安装使用,该应用软件自推出后,一直持续运营至今并定期更新。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腾讯英语君英语教辅应用软件页面截屏;2、产品介绍及应用资源下载页面;3、手机应用市场下载页面;4、七麦网截图;5、苹果应用商店相关评价截图;6、媒体报道;7、微信公众号推文节选。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除提交较多应用市场截图及媒体报道证据外,其余证据与复审阶段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6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市场调查数据和统计资料分析;广告空间出租;通过互联网、有线网络或其他形式的数据传输提供商业信息;定向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计算机文档管理;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为其腾讯英语君英语辅导教育应用软件的相关证据,均非复审商标在指定的第35类服务上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因此,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