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市沃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启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23809号“车饰好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定含义,整体显著性较高,不会造成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投入了大量财力、物力等资源精心培育的知名品牌,若被不予注册,将对申请人及其经营产生不良影响。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销售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文字“车饰好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