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鑫成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睿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53644号“新闽牧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49217号“闽新 Min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从申请商标“新闽牧场”的设计到整体品牌运作,申请人已付出了较大心血,倘若申请商标未核准注册,将会产生一系列不利影响。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新闽牧场”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闽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