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054625号“上海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上海滩 13054625

阅读:131693 2023-12-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合肥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风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世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24110号《关于第13054625号“上海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75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

  申请人:合肥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风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世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24110号《关于第13054625号“上海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75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55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法院对此评述如下:

  首先,云磊公司具有欺骗商标行政机关的主观意愿。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本案中,争议商标原申请注册人云磊公司因违反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已被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云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已丧失了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期间,虽然其作为法人主体继续存在,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受到限制的,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云磊公司隐瞒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事实,在明知自身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仍向商标主管行政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足见其具有欺骗商标主管行政机关的主观意愿。

  其次,云磊公司实施了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的具体行为。200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本案中,云磊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中企业年度检验情况仅显示2008年度经过了年检。可见云磊公司自2009年起一直未经年检,因此,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能有效证明其具备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

  2011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根据上述规定,云磊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鉴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其公章应当已被登记主管机关收缴。而云磊公司申请争议商标时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却盖有公司公章,所盖公章是否属于通过伪造、变造手段取得明显存疑,云磊公司对此未能作出任何解释。据此,法院认定云磊公司为了取得商标注册,实施了欺骗商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

  最后,商标行政机关核准争议商标注册的行政行为系基于云磊公司的欺骗行为所致,二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汇宾娱乐公司提交的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问答的证据表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认为申请注册商标需提供正常营业状态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不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可见,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之所以核准争议商标的注册,系由云磊公司隐瞒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事实,实施了上述欺骗手段,导致其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综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违反了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另外,汇宾娱乐公司还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但其仅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及该项理由,并未陈述具体事实和理由,被诉裁定及原审判决对此未予审查、审理并无不当。汇宾娱乐公司虽在二审诉讼中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但鉴于相关证据不是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作出的依据,且法院已认定争议商标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况下,故对汇宾娱乐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再评述。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如下: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调查发现上海云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05月2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争议商标于2013年08月0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并于2017年07月26日获准转让。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2、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具有恶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法院判决。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复审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上海云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08月0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0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迪斯科舞厅;娱乐信息;演出座位预订;提供娱乐场所;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提供卡拉OK服务;夜总会;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争议商标于2017年07月0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北京世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本文《关于第13054625号“上海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上海滩 1305462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53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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