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沙冬琴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76024号“珂霖 COL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84057号“COL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910270号“珂琳纳 COLI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929830号“COLI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门头照片、宣传海报照片、宣传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三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外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饮食营养指导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申请商标复审的饮食营养指导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饮食营养指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