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博铝铝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赤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15561号“雅高铝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只针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0603群组商品申请复审,主动放弃其余群组商品,则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13900号“雅高”商标、第7189982号“雅高”商标、第1573882号“高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对申请商标不构成任何在先申请权利障碍。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39915号“雅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只针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0603群组商品申请复审,主动放弃其余群组商品,则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普通金属合金;铝;五金器具;金属门把手;金属焊丝”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窗;金属门;金属门框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窗;金属门;金属门框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普通金属合金;铝;五金器具;金属门把手;金属焊丝”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窗;金属门;金属门框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