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肇庆市现代筑美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22415号“现代筑美家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31719号“现代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66864号“筑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在金属管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另,引证商标二在金属门等商品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电厨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