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含光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一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58178号“腕 PAR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668324号“PARTY及图”商标、第42429558号“PARTY及图”商标、第57015037号“PART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PARTY”一词是该行业常见通用词,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应不致消费者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