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92916号“磁力素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多件含有“磁力”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磁力素造”是申请人“快手”短视频APP的创意生产和交易平台,依托“快手”短视频平台和“磁力引擎”平台,“磁力素造”等“磁力”系列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未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磁力”系列商标注册信息、在先驳回复审决定书、法院一审判决、申请人及“快手”商标知名度介绍及认定、“磁力引擎”、“磁力金牛”搜索截图、数据调查报告、“磁力引擎”宣传报道、“磁力”系列品牌荣誉及媒体报道、“磁力素造”网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配字幕;音乐制作”等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