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乐自天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32288号“52PU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50296号“52及图”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被撤销,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08335号“52°”商标、第33296830号图形商标、第46090430号“52LAB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