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春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140212号“冠力台球俱乐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18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撤销其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现场表演、筹划聚会(娱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现为核定使用在健身俱乐部等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台球室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