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智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49159号“鸡足山福宁楼JI ZU SHAN FU NING L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610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096241号“福惠佳品FUHUIJIA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鸡足山”指申请人的家乡鸡足山镇,仅直接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福宁楼”为申请人名下“宾川福宁楼精品客栈”的企业字号,且申请商标为一个整体,不能割裂来看,该文字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作品登记证书以及有关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文字“鸡足山”,为享誉东南亚的佛教圣地,中国十大佛教名山之一,用作商标易伤害宗教人士的感情,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