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K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32782号“S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的延续,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52912号“S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451276号“S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057561号“S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呼叫、含义指向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在第5类上成功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的注册信息、公司背景信息、在华关联公司列表、报刊杂志摘页、户外广告照片、宣传海报、百度网站的相关搜索结果、著作权登记证书、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22)第248438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21)第383914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SK”,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宠物尿布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宠物尿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医药制剂;医用放射性物质;医用气体;心电图电极用化学导体;人工授精用精液;消毒剂;隐形眼镜用溶液;培养细菌用介质;医用营养食物;净化剂;兽医用药;杀虫剂;卫生巾;医用敷料;牙用光洁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医药制剂;医用放射性物质;医用气体;心电图电极用化学导体;人工授精用精液;消毒剂;隐形眼镜用溶液;培养细菌用介质;医用营养食物;净化剂;兽医用药;杀虫剂;卫生巾;医用敷料;牙用光洁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尿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