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市人和电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38393号“R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328121号“瑞汉科技RUIHANTECHNOLOGY RH”商标、第14217266号“RH”商标、第15320453号“RH”商标、第9603126号“R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专用权已届满,至本案审理时,处于续展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标识构成及整体认定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