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艺
委托代理人:柒野铭(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10758号《关于第56132799号“108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67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已撤销,刊登在第1813期商标公告。鉴于本案唯一引证商标已撤销,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据此撤销被诉决定。我局应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案件受理费由申请人承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