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蓝美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01354号“蓝美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属于随意性标志,具有特殊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经过使用已获得商标的显著特征。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及包装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蓝美莓”,其中,“蓝莓”是一种水果,被誉为“浆果之王”,“美莓”是原产于北美洲的粉红色浆果,是蔷薇科悬钩子属植物的果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非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2日